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设立的境外信托,在资产装入、存续期间取得收益、最终处置或终止三个环节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装入与居民转非居民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本文要点
- 三个征税环节:资产装入按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以“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按年缴税,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终止清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 申报期限: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及存续期间收益,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信托终止清算、居民转非居民,为次月15日内。
- 追溯口径: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需补缴;2023年1月1日前装入的,设立环节不追征。
- 费用与损失:信托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关联方转移损失不得抵减。
- 过渡窗口与分期:公告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免滞纳金;缴税困难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依据15号公告第八条)。
- 法律功能保留: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等法律功能不受本公告影响;境内家族信托不在本公告调整范围内。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
正文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税务总局同步配套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对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作出重大调整。这项政策标志着中国高净值人群通过离岸信托进行税务筹划的时代正式落幕。
这不是一份普通文件,而是一记重锤。它直接宣告:中国税收居民设立的境外信托,从资产装入、存续期间收益到最终处置,三个环节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本文聚焦离岸信托新政,逐层拆解政策要点、影响范围和实操应对。
一、征税范围:三个环节全部纳入
过去二十年,离岸信托一直被视为高净值人群进行资产保护和税务筹划的重要工具。通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BVI)、香港等低税率地区设立信托,将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利用境外低税率地区的税收制度进行递延纳税安排,这套逻辑在旧有监管框架下确实存在一定的规划空间。
2026年第21号公告彻底改变了这一格局。根据公告内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设立的境外信托,在以下三个环节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环节 | 征税时点 | 税务处理 |
|---|---|---|
| 资产装入 | 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信托时 | 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 |
| 存续期间收益 |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 | 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缴税,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
| 最终处置/终止 | 信托终止时 | 按清算收益(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
| 居民转非居民 | 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时 | 以当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合理费用不得扣除),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
非居民委托人的特殊规则:非居民个人装入的离岸信托,其居民受益人仅在实际取得分配收益及信托终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不适用三环节征税规则。但非居民委托人装入的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适用三环节征税规则。
居民转非居民后的原值调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并据前述规定申报缴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
存续期间的核心规则:"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已按规定申报缴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税。
信托费用不得抵减: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关联方转移损失不得抵减:向离岸信托关联方低价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二、穿透监管:"变相信托"一并纳入
与征税范围扩大同步推出的,还有穿透监管规则。
公告对离岸信托的定义非常宽泛:"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同时,以下情形同样视为"装入离岸信托",适用征税规则:
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这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再只看法律形式,而是穿透到经济实质。只要一个安排的核心功能是"把财产独立出来、委托他人或机构管理、最终归受益人享有",哪怕你不叫它信托,税务局也按信托来征税。
这条规则的影响面极广。过去很多高净值人士通过BVI壳公司持有境外资产,或者在海外设立基金会、家族办公室等实体,这些安排在旧有监管框架下可能不直接适用信托税制。但从2026年起,只要实质上是"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安排",就按信托征税。
多人装入同一信托也要分别计税。两个及以上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的,应分别按规定申报缴税;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由居民个人统一申报缴纳(依据15号公告第九条)。
三、政策影响:离岸信托的功能大幅收缩
(一)避税功能基本消失
在旧有规则下,离岸信托的核心税务优势在于:
装入环节:未产生实际交易,不触发资本利得税
持有环节:信托本身在低税率地区,几乎无持有成本
分配环节:通过灵活安排受益权,递延或规避个税
2026年第21号公告精准打击了这三个环节。装入时按市场价值视同转让、存续期间无论是否分配均须按年纳税、终止时确认清算收益,基本上堵死了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划空间。
信托费用不得抵减和关联方转移损失不得抵减的规则进一步压缩了避税空间。
(二)保留的功能: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
信托的法律本质是"财产独立"——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该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不受委托人的债务追偿影响。这个法律功能并未被税法所否定。
同时,信托在以下方面仍有独特价值:
指定受益人:确保财富按委托人意愿传承,避免法定继承的纠纷
分期分配:对未成年子女或缺乏理财能力的受益人,可以设定分期分配条件
家族治理:通过家族信托实现家族资产的统一管理和代际传承
一句话总结:离岸信托的避税功能被剥离,但法律上的资产隔离与传承功能保留了下来。
(三)引导资金回流
从宏观政策意图来看,堵住离岸信托的税务漏洞,客观上也会引导部分境外资产回流。对于已经装入离岸信托的境内资产,如果继续留在境外,未来在存续期间和处置时仍需缴税;如果选择终止信托、将资产转回境内,同样会触发一次性的税务清算。
相比之下,境内家族信托(依据《信托法》设立的国内信托)在法律上同样具备资产隔离功能,在税务上则适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不在本公告调整范围。随着离岸信托避税优势消失,境内家族信托可能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新选择。
四、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 追溯力问题——官方已明确
公告明确: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2023年1月1日前装入的,设立环节不追征(对应官方口径"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税款");但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
具体追溯范围区分居民与非居民:
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需补缴(2026年起按新规常规申报)。
非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装入、来源于境内的应缴未缴税款需补缴。
统一的3个月申报宽限期(据官方答记者问明确):无论是上述装入环节欠税,还是2026年1月1日前产生的存续期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一次性"打包"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申报),均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的,加收滞纳金;构成偷逃税的,按税收征管法追缴并处罚。
2. 已装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2023年1月1日前装入的:设立环节不追溯补税(对应"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官方口径)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装入的(居民):需按规定申报缴税,3个月内申报免滞纳金,金额较大可延长追缴年限
存续期间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3个月内申报免滞纳金
3. 信托终止的税务后果与分期缴税
如果委托人选择终止离岸信托、将资产转回境内,终止信托视为财产清算,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
缴税存在困难的,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分期安排适用于信托终止(居民)及死亡代申报情形(依据15号公告第八条,官方解读第五问)。
官方解读例4(分期缴税时间线):居民个人D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信托于2026年11月终止并完成清算;D于2026年12月2日因缴税困难,当天办理纳税申报并备案分期缴税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即分五个年度区间均匀缴纳——2026年12月—2027年11月、2027年12月—2028年11月、2028年12月—2029年11月、2029年12月—2030年11月、2030年12月—2031年11月。这个例子把"5年分期"讲得很实在:分期从备案当月起算、跨5个年度,而非从信托终止当年一次性缴清,实质性缓解了大额清算税款的缴税压力。
4. 死亡承继规则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由居民个人承继的,视为居民信托继续征税;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计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居民承继的,承继人应自承继起按规定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依据21号公告第七条、15号公告第七条)。
5. 纳税调整与财产评估
从反避税一般规则看,纳税人如无法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此外,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依据15号公告第十二条)。
6. 境外已缴税款的抵免
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符合我国税法抵免条件的,可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抵免,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依据15号公告第十条,官方解读第六问)。
7. 去哪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
离岸信托个税以"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无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二者皆无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为便于理解,官方解读给出三个示例:
官方解读例1:纳税人A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位于甲地,将境外上市企业关联股权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甲地税务机关(境内企业登记注册地)。官方解读例2:纳税人B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将与乙地境内财产相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乙地(境内财产所在地)。官方解读例3:纳税人C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无境内财产,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丙地(境内经常居住地)。此外,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机关。
目前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税务部门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依据15号公告第一、二条,官方解读第二问)。
8. 受托人义务与未遵从后果
离岸信托受托人须按规定核算信托运营收益、按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据官方解读第七问、15号公告第十一条)。纳税人、受托人未依规提供资料、申报缴税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法违规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处理处罚(据官方解读第八问、15号公告第十四条)。
9. 申报期限
| 情形 | 申报期限 |
|---|---|
|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 次月15日内 |
| 存续期间收益 |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 信托终止清算 |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 |
| 居民转非居民 | 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 |
五、离岸信托新规核心要点速查表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 政策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
| 适用对象 |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设立的境外信托(含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
| 装入环节 | 资产转移至境外信托时,以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缴税后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 |
| 存续环节 | 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须按年纳税 |
| 终止环节 | 信托终止时按清算收益(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
| 居民转非居民 | 以当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合理费用不得扣除),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
| 非居民委托人 | 居民受益人仅在实际分配及终止时缴税;财产由居民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装入 |
| 转非居民后原值调整 | 申报缴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 |
| 多人装入 | 两个及以上个人装入同一信托分别申报;居民+非居民装入视为全部由居民装入(15号第九条) |
| 境外税款抵免 | 居民个人境外已缴个税性质税款,符合条件可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抵免(15号第十条) |
| 费用处理 | 信托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
| 损失处理 | 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关联方转移损失不得抵减 |
| 追溯期限 | 居民2023.1.1—2025.12.31装入、非居民2023.1.1—公告实施之日装入的补缴(设立环节:2023.1.1前装入/设立超3年的不再追征) |
| 过渡窗口 | 公告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免滞纳金(官方口径为"3个月申报宽限期");其中2026年1月1日前存续期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一次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仅存续期收益适用,据官方答记者问) |
| 分期缴税 | 缴税困难经备案(填《分期缴税备案表》、申报期结束前备案)可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逾期或不符条件不予受理(15号第八条) |
| 纳税调整与评估 | 无法证明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被调整;财产价值无法提供或不合理可转请评估(15号第十二条) |
| 主管税务机关 | 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无则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15号第一条) |
| 保留功能 | 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等法律功能不受影响 |
六、我们的建议
对于已经设立或正在考虑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客户,我们建议:
全面梳理现有安排
逐项审查离岸信托架构,评估新规对装入、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税务影响
审慎评估是否调整
在充分了解税务后果的基础上,评估是否需要终止或调整现有信托安排
抓住3个月申报宽限期
装入环节欠税与存续期收益均需在公告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提前准备分期缴税备案
如终止环节缴税存在困难,务必在申报期结束前填报《分期缴税备案表》完成备案,方可享受5年分期
及时办理境外税款抵免
境外已缴的,备好纳税凭证,在申报境外所得时一并办理抵免,避免重复缴税
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并备齐资料
首次申报需附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等信息;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官方配套解读八问速览(延伸阅读)
税务总局在发布15号公告的同时,配套发布了官方解读,共八个问答,把"谁来管、去哪办、带什么、怎么分期、境外税怎么抵、受托人做什么、不遵从会怎样"讲得很透。本文第四、五、六节已据此展开,这里给出八问速览,方便你对照检索;完整问答请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版本为准。
| 官方解读 | 核心要点 |
|---|---|
| 一、出台背景 | 为落实21号公告、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税,税务总局制发15号征管公告 |
| 二、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 按"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 → 境内财产所在地 → 经常居住地"顺位确定,含例1-3三个场景 |
| 三、办税渠道 | 可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渠道 |
| 四、申报需提交什么资料 | 居民填B表+明细表+年度报告表+财报等;非居民填A表;首次申报附信托协议、财产清单、组织架构等;外文资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
| 五、分期缴税条件及备案 | 缴税困难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须在申报期结束前填《分期缴税备案表》备案;含例4五年分期时间线 |
| 六、境外已缴税款如何抵免 | 境外已缴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符合条件可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抵免并提供纳税凭证 |
| 七、受托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 准确核算信托收益、按纳税年度核算两类所得、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与资料报送 |
| 八、对不遵从有哪些措施 | 未报送资料/未缴税,以及中介违规造成少缴的,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处罚 |
以下为政策原文,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二、本公告所称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二)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本公告所称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本公告所称受托人是指按照信托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负责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三、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四、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五、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在终止当年1月1日至离岸信托终止之日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七、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死亡后,该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本公告规定代为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居民个人死亡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其他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承继,指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其他个人承接该个人对离岸信托的相关权益。
八、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的,以信托终止时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离岸信托转由居民个人承继的,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两个以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应按照个人装入时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占离岸信托全部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归属每个人的信托财产以及所得,并按照本公告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一、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十二、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二)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三)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四)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视同分配收益金额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或者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十三、本公告所称境外实体,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组织,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等合计占利润总额50%以上;
(二)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三)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四)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境外实体。
纳税人主张适用前款例外规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本公告所称控制境外实体或组织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或组织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者类似权益,多层间接持有比例按各层持有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对境外实体或组织构成实质控制。
十五、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终止的,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死亡的,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十六、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十七、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二、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征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循税法原则,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到于法有据。二是规则明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三是合理负担。对于个人在境外已缴纳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予以抵免;对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明确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对于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二是对于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离岸信托存续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在一个年度内的盈利和损失额可以互抵,但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各项所得总和计算。二是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五、离岸信托终止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合约到期等原因,部分离岸信托需要终止。《公告》规定:一是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二是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获得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三是对于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也明确了相应税收清算处理的纳税规定。
六、《公告》明确了哪些反避税规定?
答: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告》明确了以下反避税规定:一是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二是在离岸信托存续环节,将离岸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三是在离岸信托终止清算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对其信托财产进行税收清算处理,对财产潜在增值收益征税。此外,对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取得的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
七、离岸信托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一是离岸信托设立时,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是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三是离岸信托终止时,纳税人应在终止清算完成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此外,对于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也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
八、《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个人尚未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公告》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作出了规定。一是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二是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上述税款。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个别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逃避税的,应如何防范和处理?
答:在工作中发现,境内外个别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隐匿财产、逃避纳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从离岸信托取得的所得均需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纳税义务,不要轻信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以免造成偷逃税违法行为。对诱导、协助纳税人逃避税的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与财税公告相配套,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税,《公告》规定,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按照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
例1:纳税人A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位于甲地,如其将境外上市企业关联的股权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即甲地税务机关。
例2:纳税人B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与位于乙地境内财产相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财产所在地,即乙地税务机关。
例3:纳税人C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内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经常居住地,即丙地税务机关。
为便于离岸信托纳税人申报,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离岸信托纳税人的办税渠道是怎样的?
《公告》发布后,税务部门将同步升级税收管理系统功能。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为便于纳税人现场咨询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税务部门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四、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公告》区分离岸信托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报送资料。一般情况下,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并且受益人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纳税人存在离岸信托终止等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按规定提交其他资料。
五、分期缴税的条件及备案流程是什么?
为减轻离岸信托终止等环节税收负担,对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例4:纳税人D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离岸信托于2026年11月终止并完成清算,2026年12月2日因缴税存在困难,当天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进行分期缴税备案后,可以在五年(2026年12月至2027年11月、2027年12月至2028年11月、2028年12月至2029年11月、2029年12月至2030年11月、2030年12月至2031年11月)内分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六、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经缴纳了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如何办理抵免?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了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抵免条件的,可以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七、离岸信托受托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离岸信托受托人应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按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八、对不遵从的纳税人,《公告》规定了哪些措施?
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个人、受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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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离岸信托?公告是怎么定义的?
公告定义较为宽泛——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依据《信托法》设立的境内家族信托不在本公告调整范围内。
离岸信托在哪些环节要交个人所得税?
三个环节:资产装入、存续期间取得收益、最终处置或终止。此外,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转身份时点也需缴税。
以前装入离岸信托的会被追溯吗?
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需补缴,2026年起按新规常规申报;2023年1月1日前装入的,设立环节不再追征。
缴税困难可以分期缴纳吗?
可以。经备案(填报《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在申报期结束前完成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逾期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依据15号公告第八条。
离岸信托还能起到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的作用吗?
可以。本次公告调整的是税务处理,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等法律功能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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