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9月1日起,锂离子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无汞原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从免征改为先按2%征收,2027年9月1日起恢复至4%;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钙钛矿、叠层、砷化镓光伏电池免征消费税至2028年12月31日。
本文要点
- 主流电池分步征税:锂离子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无汞原电池、全钒液流电池等,2026年9月1日起按2%征收,2027年9月1日起恢复至4%,设置一年缓冲期。
- 光伏电池延后启动: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从2027年4月1日起按2%征收、2028年4月1日起4%,比主流电池晚约7个月。
- 新技术免税窗口: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至2028年12月31日。
- 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已按4%征收,本次不调整。
- 政策导向:对成熟产能有序退出免税、恢复征税,对前沿技术继续培育、暂免支持,用差别化税率引导产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与技术创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旧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及配套进口环节文件(财关税〔2015〕4号)。
正文
本文所称"锂电免税时代落幕",特指常规液态锂离子蓄电池(即非固态锂离子蓄电池)自2026年9月1日起恢复征税;固态电池既被附件2税目排除于"锂离子蓄电池"之外(并经公告第三条正面列明免征),仍适用免征至2028年12月31日。请勿理解为"全部锂电池均征税"。
本文所称"重大调整",特指2026年第20号公告对2015年以来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差别化重构——部分品类恢复征税、部分前沿技术新增免税期限,非首次开征。
一、政策速览:三句话读懂
1. 主流电池"免税变征税":锂离子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无汞原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从过去的全额免征,改为2026年9月1日起先按2%征收、2027年9月1日起恢复至4%,设置一年缓冲期。
2. 光伏电池延后启动: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从2027年4月1日起才按2%征收、2028年4月1日起4%,比主流电池晚约7个月。
3. 新技术电池"免税窗口":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句话总结政策导向:对成熟产能"有序退出免税、恢复征税",对前沿技术"继续培育、暂免支持",用差别化税率引导产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与技术创新"。
关键时间节点一览表
| 时间节点 | 涉及品类 | 政策变化 | 适用前提/ 例外 |
|---|---|---|---|
| 2026年9月1日 | 锂离子、镍氢、锂原、无汞原、全钒液流电池 | 从免征改为2% | 不含固态电池(固态免);抵扣限应税→应税 |
| 2027年4月1日 | 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 | 从免征改为2% | 钙钛矿/叠层/砷化镓光伏电池除外(免税至2028年底) |
| 2027年9月1日 | 锂离子、镍氢、锂原、无汞原、全钒液流电池 | 从2% 恢复至4% | 同2026.9.1 前提(不含固态) |
| 2028年4月1日 | 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 | 从2% 恢复至4% | 含免税例外的三类光伏电池仍除外 |
| 2028年12月31日 | 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及钙钛矿/叠层/砷化镓电池 | 免征到期 | 之后是否延续以官方后续规定为准 |
注: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已按4%征收,本次不调整;燃料电池等现行免税品类以本公告第三条设定期限为准。上表为全部关键时点的浓缩版,便于企业对照排期。
二、新旧政策对比:一表看清关键变化
我国电池消费税制度始于2015年2月1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及配套进口环节文件(财关税〔2015〕4号)。旧政策采取"差别化"设计——对高污染的铅蓄电池按4%征收,对锂离子、镍氢、光伏、燃料电池等绿色电池予以免征。2026年第20号公告对这套运行了11年的制度做了精细化重构。
| 电池品类 | 旧政策(财税〔2015〕16号) | 新政策(2026年第20号) | 变化性质 |
|---|---|---|---|
| 无汞原电池 | 免征 | 2026.9.1起2%→ 2027.9.1起4% | 免税→征税(分步) |
| 镍氢蓄电池 | 免征 | 2026.9.1起2%→ 2027.9.1起4% | 免税→征税(分步) |
| 锂原电池 | 免征 | 2026.9.1起2%→ 2027.9.1起4% | 免税→征税(分步) |
| 锂离子蓄电池(不含固态电池) | 免征 | 2026.9.1起2%→ 2027.9.1起4% | ⚠️ 影响面最广(不含固态电池) |
| 全钒液流电池 | 免征 | 2026.9.1起2%→ 2027.9.1起4% | 免税→征税(分步) |
| 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 | 免征 | 2027.4.1起2%→ 2028.4.1起4% | 免税→征税(延后) |
| 铅蓄电池 | 自2016.1.1起4% | 维持4% | 不变 |
| 燃料电池 | 免征(无期限表述) | 免征至2028.12.31 | 延续但设期限 |
| 钠离子电池 | 未单独列明 | 免征至2028.12.31 | 新增免税 |
| 固态电池 | 未单独列明 | 免征至2028.12.31 | 新增免税 |
| 钙钛矿/叠层/砷化镓电池 | 未单独列明 | 免征至2028.12.31 | 新增免税 |
三、深度解读:四大核心变化
变化一:从"全免"到"分步恢复"——政策逻辑的根本转向
2015年开征电池消费税时,决策意图是"用税收淘汰高污染铅蓄电池、用免税扶持绿色电池产业"。彼时我国锂电、光伏尚处培育期,免税叠加新能源产业扶持政策,有力支撑国内电池产业规模快速扩张,形成全球重要的电池产能体系。
历经十一年发展,中国动力与储能电池产量已居全球首位。政策由此进入"后扶持期":对已进入成熟阶段的锂系、镍系电池,有序退出免税、恢复征税;同时保留一年缓冲(先2%后4%),让企业消化成本、调整节奏。这与本轮"结构性、差异化调整"的治理逻辑一脉相承——并非简单取消优惠,而是对成熟品类由"统一免征"改为阶梯税率过渡,对尚未成熟的前沿技术继续设阶段性免税窗口,属于精细化结构性调整,而非一刀切退出扶持。
变化二:光伏电池"晚一步"——差异化时点的精准考量
同样是"免税变征税",光伏电池比主流电池整整晚了7个月(2027年4月 vs 2026年9月)启动。这里须严格区分"政策原文"与"市场解读",避免读者误将评论当成官方口径:
▪ 【公告原文】:光伏电池消费税的启动时点(2027年4月1日)确实比主流电池(2026年9月1日)晚约7个月,但公告本身并未披露延后原因,仅作了时点规定。
▪ 【市场解读】:公开报道与券商研究普遍推测,光伏行业当时正处于"内卷式竞争综合整治"的恢复期,延后启动是为避免政策叠加冲击、给行业留出平稳过渡空间。这属于市场层面的解读,并非政策条文。公告未披露光伏电池延后起征的官方原因,下述仅为市场层面分析;企业排产、定价、纳税申报务必严格执行法定时点,不可依据市场猜测推迟筹备。
变化三:新增"免税窗口"——用税收杠杆押注技术前沿
公告首次将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钙钛矿/叠层/砷化镓电池等明确纳入免税名录(至2028年底)。需说明:上述品类此前未在财税〔2015〕16号免税清单中单独列明,本次为新增设的免税期限(并非"此前本就长期免税、现在才免")。这与"十五五"将科技创新作为核心动力、新能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极的导向一致。政策的指挥棒很清晰:谁做技术领先、谁做结构升级,税收就继续让利。企业宜自2028年上半年起即关注该免税到期后官方是否延续(通常新年度政策于前一年底或当年两会前后明确),提前做好政策衔接准备。
重要税目区分(实务易踩坑):公告及附件明确将固态电池从"锂离子蓄电池"税目中排除——附件2第14行"85076000 锂离子蓄电池(固态电池除外)"已写明。这意味着:
▪ 锂离子蓄电池(非固态,即常规液态锂电):自2026年9月1日起按2%(2027年9月起4%)征税;
▪ 固态电池:归入免税口径,免征至2028年12月31日。
很多企业习惯把"固态锂电池"笼统当成"锂电池"按2%计税,或反过来全部按免税,都会出错。企业必须按产品定义、电解质形态(液态/固态)做内部税目归类,不能一刀切。
补充澄清(化学体系vs 税目适用):从化学体系上,固态电池常被称为"固态锂电池","锂电池"是其通俗叫法;但就消费税税目适用而言,20号公告附件2直接将固态电池从"85076000 锂离子蓄电池"征税范围排除,且第三条将其单列为免税品类。企业归类应以电解质形态、公告附件的商品描述为准,不能仅按"是否含锂"划分——以电解质形态为区分标准:液态电解质锂离子蓄电池征税,固态电池免税。
变化四:新增"合规门槛"与"抵扣机制"——征管精细化
这是财税实操层面最需要注意的两点:
▪ 减免前置条件(第四条):享受减免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纳税人须在首次申报减免前取得CMA 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附表含对应检测项目)。这意味着燃料电池等免税品类,不再是"天然免",而是要"凭报告免"。企业还应关注检测报告的有效期及国家标准更新情况,建立检测报告的动态复核机制(含标准修订、工艺变更等触发情形),避免因报告过期或标准变更导致免税资格中断。
▪ 避免重复征税(第五、六条):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且在报关/受托环节已实际缴纳消费税的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用于其他方面或应税电池以外产品的,移送使用时缴。
这两条解决了"原料已税、成品再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对电池产业链上下游的计税逻辑影响直接。
抵扣边界(易踩坑,切勿"一刀切"):本次2026 年第 20 号公告第五条专门增设了电池连续生产消费税抵扣规则——外购、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且报关/受托环节已实际缴纳消费税的电池,用于连续生产本公告规定的应税电池产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该抵扣同时受两层约束,且实务申报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与申报系统校验为准,不能仅凭理论测算直接抵扣:
▪ ① 上游必须已实际缴税 → 否则无税可扣:若上游采购的是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等免税品类,上游本身未缴消费税,下游无已纳税额可抵扣;
▪ ② 下游产出必须属于应税电池 → 否则不可扣:若用已税液态锂电原料生产固态电池等免税产品,不满足"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原料已缴消费税不得抵扣。这会直接影响部分固态/钠电配套企业的税负测算。
▪ ③ 抵扣链条以"直接连续生产"为限:上述抵扣仅适用于原料电池直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情形,非整条产业链任意环节均可延续抵扣(如外购已税液态锂电→生产固态电池免税→再用于后续生产,因中间环节已免税,不再产生可抵扣税额)。
▪ ④ 抵扣链条不跨"消费税品目"延伸:本公告第五条的抵扣,仅限"已税电池 → 连续生产应税电池"这一电池消费税内部链条。若下游产出并非应税电池(而是汽车等其他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进项电池已缴的消费税不在本链条抵扣范围内,须按各自税目规则分别处理——企业切勿将"电池消费税抵扣"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进项"混为一谈。
四、企业影响与应对建议(财税视角)
分行业影响速览:不同位置的电池产业链企业,受新政冲击与应对重点各异——电池生产厂(见①,税负直接抬升、现金流占用)、光伏电池厂(②,窗口较长)、钠电/固态/燃料电池厂(③,免税须办CMA)、下游应用厂(④,成本传导)、有出口业务的企业(见⑧,全链条税负复核)、纯贸易/关联销售公司(见纳税主体提示框,非纳税人但须关注进口、委托加工与关联交易风险)。下文按实务场景逐条展开。
纳税主体与征税环节(专业提示)
电池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三个环节征收,批发、零售环节不征。纳税主体的法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电池目前无销售环节征税,该兜底条款不触发)。电池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即依此确定;财税
〔2015〕16号及本公告仅规定征收范围与税率,未另行规定纳税人,引用时应注意法规层级。
▪ 委托加工特别提示:委托方(可能是贸易公司)才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受托方(加工厂)是代收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人。实务中部分加工厂易忽视代收代缴责任,委托方选厂时应书面确认对方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否则双方均面临税务风险。例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受托方为个人的,不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电池行业小加工厂多为个体户,此点尤须提示客户。需注意: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该条"个人"范畴,实务中偶有争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执行口径。
▪ 进口环节:进口应税电池的纳税人为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于报关进口时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配套规定执行;该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已取代原《进出口关税条例》)。
▪ 产销分离与关联交易提示:不少电池企业采取"生产厂 → 关联贸易/销售公司"的产销分离结构。须注意:生产企业向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应税电池,其计税价格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核定计税价格,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对关联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审视、作纳税调整并加收滞纳金。建议产销分离架构下的内部转移定价留存合理商业目的说明与同期资料,避免被认定为以规避消费税为主要目的。
① 锂电及镍系电池生产企业:2026年9月起单位税负直接抬升2个百分点,2027年9月再升2个百分点。需先明确:消费税为价内税,税款内含于销售价格,与增值税(价外税)的价税分离逻辑不同,企业测算税负与评估转嫁空间时须按价内税口径考量;建议立即开展分产品、分年度的税负与毛利测算,评估定价传导能力与客户议价空间;同时梳理可享受抵扣的已税原料采购链条,做好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衔接。注意在财务系统中按电池品类单独核算销售额与消费税额,确保申报数据与账务一致。另需关注税基口径:未做产销分离的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对外销售价格;采用产销分离架构的,生产企业以向关联销售公司的内部转移价格为计税价格,该价格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不得以人为压低内部定价的方式降低消费税税基(详见上文关联交易提示)。
② 光伏电池企业:窗口期更长(2027年4月才启动),但方向确定。建议把2026年下半年当作"政策红利末班车",同步规划成本内化路径。
③ 钠电/固态/燃料电池企业:2028年底前免征,但务必提前办妥CMA检测报告。建议现在就对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避免临近首次申报时排队积压。
④ 下游应用企业(新能源整车、储能集成、3C电子):采购含税电池可能带来成本传导,建议重新审视供应链定价条款与库存策略;进口电池同样适用,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算需同步调整。
⑤ 财税人员:重点关注三点——
▪ "先缴后抵"的现金流占用:电池组厂完成生产、纳税义务发生时即须申报缴纳消费税,若此时尚未取得上游电芯厂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如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已缴税款会先行形成资金占用压力。建议提前与上游约定完税凭证的交付时点,做好税款现金流的滚动测算;
▪ 抵扣凭证链完整:已税原料的完税凭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核算须逐笔留痕,确保抵扣申报与账务一致;
▪ 自产自用移送与组成计税价格: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用于非应税用途的,移送使用时申报;若自用环节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须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或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不能简单按成本零申报。
⑥ 已签跨政策期合同 / 跨期存货的企业:新政策2026年9月1日生效,但许多企业的销售/采购合同可能已签到下半年甚至2027年;须重点关注"跨期存货+ 锁价合同"组合风险。须特别注意: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环节和结算方式确定——进口环节为报关进口当天;委托加工环节为委托方提货当天;生产销售环节则按结算方式确定(如赊销和分期收款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预收款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托收承付为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等),企业不能仅以"客户尚未收货"为由推迟确认纳税义务。
由此带来两点关键提示:
▪ 跨期存货按"销售时"税率计税,无缓冲:9月1日前完工、但9月1日后才销售的电池,纳税义务在销售时发生,应适用销售时的新税率(2%),不存在"完工时免税、销售时征税"的税率适用争议——企业不必纠结"何时生产",但须清醒:这批存货的税负已锁定为新税率。
▪ 真正的暴露是"不含税锁价合同":若9月1日前已签订、约定"不含消费税"或税负由卖方承担的长期合同,在9月1日后销售时将实际承担2%(次年4%)消费税却无法向客户转嫁,直接侵蚀利润。需立即重新审视此类定价条款与税负承担约定,必要时协商调价或补充税负承担条款。
⑦ 先行完成产品税目归类梳理:在启动任何税负测算、抵扣测算之前,先按附件1的定义逐品类区分锂离子蓄电池 / 固态电池 / 钠离子电池 / 光伏电池及其细分品类,再匹配对应税率与免税资格。税目归类是后续一切测算、抵扣、申报的前提——归类错了,测算全错。
⑧ 有出口业务的电池企业:出口业务与消费税的关系须专项复核。应税电池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免税,外贸企业收购已税应税消费品可退税;注意:消费税出口政策与增值税出口退税是两套独立机制,2026年第2号公告下调的是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不影响消费税——该公告第三条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免税电池(如固态/钠电)出口不涉及消费税退免,但仍应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产品属免税范围;进口环节已缴消费税的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出口应税电池的,其已纳进口消费税的抵扣与退还规则也需同步核对。建议有出口业务的客户单独梳理"进、产、出"全链条税负,避免漏算或多算。
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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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2026年9月1日起,所有锂电池都要交消费税吗?
不是。恢复征税的是常规液态锂离子蓄电池,即非固态锂离子蓄电池。固态电池被排除在“锂离子蓄电池”税目之外,并经公告第三条正面列明免征至2028年12月31日。
电池消费税的税率是多少?
主流电池2026年9月1日起按2%征收,2027年9月1日起恢复至4%;光伏电池2027年4月1日起按2%、2028年4月1日起按4%。
哪些电池还能继续免征消费税?
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至2028年12月31日。
铅蓄电池的税率变了吗?
没有变化。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已按4%征收,本次公告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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