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6-04-15 | 官网整理版 2026-09-25 | 弘信财税 · 行业洞察
核心结论

好的股权设计,不是越复杂越好,而是每个设计都有法律依据,每个布局都解决实际问题。宇树的AB股核心不是在规则框架里追求表决权最大化,而是在法律红线与交易所规则之内实现“融资与控制权”的平衡——多层合伙平台的价值,则是跟AB股互补,兼顾激励、合规与风险隔离。

本文要点

政策依据 / 信息来源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特别表决权股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税会差异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理。文中案例数据均引自宇树科技公开披露材料及公开报道,数据截至2026年4月,具体以招股说明书及监管披露为准。

正文

人形机器人赛道的明星企业宇树科技,最近被抽中了2026年第二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它那套“AB股+多层合伙平台”的股权架构,一下子成了科创板IPO股权设计的参考样本。大家最关心的是:这个AB股架构,到底稳不稳?监管认不认?

作为A股里把同股不同权落地的典型案例,宇树的架构确实值得细看——既让创始人用较少的持股牢牢抓住了控制权,又完全踩在法律红线和交易所规则里面;股权激励、风险隔离、财税优化,也都布了局。我们结合A股AB股的核心法规,把它的设计逻辑与合规要点拆开看看。

一、宇树科技IPO背景:业绩好看,但架构才是核查重点

宇树科技冲科创板,选了第五套标准。业绩和行业地位都够硬,但这次现场检查,股权架构的合规性才是真正的看点。

1. 业绩和估值都达标

2025年6月最后一轮融资,投前估值120亿、投后127亿,远超上市要求的100亿门槛;2025年营收17.08亿,扣非净利润6个亿,毛利率超60%。再看同行优必选、越疆,这几年还在持续亏损,宇树的优势很明显。

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主要来自2025年确认的3.49亿股份支付费用;另有2022年至2025年期间对股权激励平台上海宇翼的另一次增资,确认了1872.26万元股份支付费用。这笔钱恰恰是股权架构里财务与合规平衡的关键——而且股份支付存在税会差异:会计上全额计入当期费用,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分期扣除,这是IPO财务核查必看的事项。

2. 行业地位突出,架构是核查核心

宇树是全球人形机器人出货量第一的企业;2022到2024年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57.21%、55.63%、55.70%,均超过55%。这次被抽中现场检查,它的AB股设计合不合法、表决权比例合不合理、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不规范,就成了监管核查的重点。

二、A股AB股制度:法律依据和实操规则

不是所有板块都能搞AB股。目前只有科创板、创业板允许科技创新企业设置,主板暂时不行。宇树的AB股架构,就是严格按下面这些规定搭的。

1. 最高法律依据:2024年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144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其中就包括“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普通股的股份”——也就是AB股的特别表决权股。同时定了三条硬杠杠:

2. 交易所实操规则

新《公司法》出来后,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在上市规则里细化了AB股的实操要求,核心就几条:

3. 关键要素

核心维度具体要求
板块限制只有科创板、创业板能设
时间要求IPO申报前必须设好
表决权上限1股最多10票,合计不超过90%
转让规则转让自动转普通股
章程要求所有约定必须写进章程

三、宇树科技股权架构拆开看

宇树的架构是跟着企业发展一步步优化出来的,最后形成了“实控人绝对控制+机构分散制衡+员工深度绑定”的组合。

1. 从一个人持股到合规架构定型

2016年成立时,注册资本只有10万,王兴兴100%持股;当年8月拿到天使轮融资后从大疆离职、正式创业,股权被稀释但实控人地位没变。2025年筹备IPO时,在上市前完成了AB股设置,同时搭了多层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完全符合“上市前设置、上市后延续”的要求。

2. 核心股权格局

直接持股:王兴兴直接持有宇树科技23.82%股份(合计8671.4964万股)。关键是不全设成特别表决权股——其中44,074,296股设为特别表决权股(1股=10票),剩下的42,640,668股还是普通股(1股=1票),直接掌控63.55%的表决权。这个比例拆分是整套架构的精华:不全设特别表决权股,既留了表决权放大空间,又不会限制后续股权处置。

间接控制:通过100%控股的杭州天则科技当GP,掌控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上海宇翼持有宇树10.94%股份(全是普通股),王兴兴通过GP身份全权控制这部分对应的表决权。

合计控制:直接+间接,王兴兴合计控制约34.76%股份对应的权益,表决权合计68.78%,远超“三分之二绝对控制线”。

外部机构股东:机构合计持股65.24%,但单一机构都低于10%(美团系约9.65%、红杉中国约7.11%、经纬创投约5.45%);美团系、红杉中国、经纬创投均存在各自内部的一致行动关系,但从根上避免了机构联合挑战实控人。

3. AB股设计的讲究:为什么不全设特别表决权股?

一是特别表决权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转让时得先转成普通股,比例太高反而限制后续处置;二是68.78%的表决权已经绝对控股了,再高容易被监管质疑“有没有必要设AB股”。分寸感就在这里。

4. 日落条款:四种情况自动转普通股

转换后表决权从10票降到1票,不可逆。这些都写进了章程。

四、多层合伙平台:跟AB股互补

宇树搭了上海宇翼(主平台)+杭州天则(GP公司)+杭州翌心/翌意(辅助平台)的多层架构,在合规、激励、财税、风险隔离上都派上了用场。

1. 上市合规:彻底清理历史问题

底层平台(杭州翌心、杭州翌意)专门处理历史代持、复杂出资,彻底清理解除后,核心平台上海宇翼干干净净对接上市主体。2025年9月签解除代持协议,11月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瑕疵彻底解决。

2. 股权激励:分层装,留余地

上海宇翼装核心员工,底层平台装骨干和未来高管;后续调整只在底层操作,不动上市公司股权。上海宇翼持股10.94%里,约1.4%已行权,约9.54%是预留股权池,登记在王兴兴名下,权属清晰;以后分配不用再开董事会,效率高很多。

3. 财税优化:低价入股+规范计提

员工持股平台多次以“1元/股”增资,远低于同期机构入股价,员工成本大大降低。低价增资部分按规定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1872.26万元和3.49亿元。账面利润虽然少了,但合规,避免了因会计处理不规范被卡。

4. 风险隔离:有限公司当GP

杭州天则科技当各合伙平台的GP,而不是王兴兴个人当。有限公司当GP,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不用承担合伙平台的无限连带责任;各平台相互独立,单个平台的纠纷不会传导到其他平台和主体公司。

五、宇树架构的底层逻辑:三大矛盾怎么解

  1. 融资与控制权:AB股放大表决权+机构分散持股,融资不失控。
  2. 激励与决策权:员工通过合伙平台持股,只有分红权没有表决权,实控人通过GP全权掌控平台决策。
  3. 合规与效率:多层平台彻底清理历史瑕疵,预留股权池提升激励效率,两头兼顾。

六、给非上市科技企业的4个实操建议

  1. AB股设计:比例精准,规则严格。表决权别超90%,只把核心直持股设特别表决权股;IPO申报前设好,所有约定写进章程。
  2. 控制权工具组合用。AB股+一致行动人协议+GP控制,灵活搭配;员工平台和机构持股统一设普通股,不影响特别表决权股效果。
  3. 合伙平台多层嵌套。主平台干净对接上市主体,底层平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彻底清理代持和复杂出资。
  4. 股权激励提前规划。上市前搭好平台,设预留股权池;低价增资必须足额计提股份支付,该调的及时调。

七、写在最后

宇树科技这套架构给拟上市企业打了个样:好的股权设计,不是越复杂越好,而是每个设计都有法律依据,每个布局都解决实际问题。

它的AB股,核心不是追求表决权最大化,而是在规则框架里实现“融资与控制权”的平衡;多层合伙平台的价值,也不是简单堆层级,而是跟AB股互补,兼顾激励、合规、风险隔离。

这次被抽中现场检查也提醒所有想用AB股的企业:业绩好看是加分项,架构的合规性、制度设计的监管贴合性、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才是真正的底线。

对非上市科技企业来说,如果打算用AB股,从融资初期就要提前规划——这样在IPO路上才能少走弯路,真正实现“融资不失控、激励不分权、合规不掉链”。

常见问题

A股哪些板块允许设置AB股(同股不同权)?

目前仅科创板、创业板允许科技创新企业设置类别股/特别表决权股,主板暂不行。特别表决权股须在IPO申报前设好,上市后不能再新发,只能延续上市前已设置的份额。

特别表决权股1股最多能对应几票?

法定上限为1股最多对应10票,且特别表决权股合计表决权不得超过普通股表决权的90%(即合计不超过90%)。所有约定必须写入公司章程,修改相关条款须经类别股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表决权股能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吗?

不能。特别表决权股转让时自动转为普通股,不得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且它只在普通决议上生效,修改章程、合并分立、退市等重大事项仍为“1股1票”。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更换也始终“1股1票”。

员工持股平台为何能让创始人不丢控制权?

创始人通过担任有限合伙平台的普通合伙人(GP)掌握平台全部表决权,员工(有限合伙人,LP)仅享有分红权、无表决权;配合以有限公司担任GP,还可将合伙平台的无限连带责任隔离为有限责任。这样既能深度绑定团队,又不稀释控制权。

本文原发表于「弘信AI共享财务总监」今日头条账号,现整理并发布于官网。文中政策解读以官方文件原文为准;涉及个案的分析均基于2026年4月前公开披露信息,仅作案例分析与合规探讨之用,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企业的评价、投资建议或合规操作指引。具体股权架构设计与财税合规方案,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由专业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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